“錢全都到賬了,我心里的疙瘩也就放下了!”平涼市崇信縣某商戶的經營者趙某在案件領款單上鄭重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近日,崇信縣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個體經營戶之間標的額達53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方在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主動將全部案件款轉入指定賬戶,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事情要從2023年開始的一筆食品買賣合同說起。原告趙某長期向被告崇信縣某商戶供應糧、油、調料等貨物,但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被告陸續(xù)向原告賒欠貨款近58萬元。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原告訴至法院,希望能盡快追回欠款。
“我們太需要這筆貨款了,最困難的時候,我們夫妻倆貸款為被告供貨,風里來雨里去,付出的辛苦暫且不談,可現(xiàn)在貨款要不回來,我們連銀行的欠款也還不上了!這場官司必須打到底!”原告數(shù)次哽咽卻態(tài)度堅決。
“欠貨款屬實,可一時半會確實湊不來這么多錢,今年生意不好做,我的一家分店都關門了!”被告也急得團團轉。
案件審理中,法官發(fā)現(xiàn)雙方此前有過多次合作,被告并非惡意違約,矛盾的核心在于被告短期資金壓力與原告資金回籠需求的沖突。貿然判決,不僅會加劇雙方矛盾,影響后續(xù)合作的可能,還會讓被告因強制執(zhí)行陷入更大的經營困境,原告也將面臨執(zhí)行難的風險。為實現(xiàn)“案結事了”,法官決定從調解入手。
起初,原告擔心調解“打水漂”,堅決要求判決,被告則反復強調資金困難,要求減免貨款并延長付款期限。法官沒有急于求成,而是采用“背對背”溝通的方式,一邊向原告釋明調解對快速回款的好處,一邊向被告分析違約的法律后果。最終,法官提出“減免貨款+違約罰則”的調解方案,即由被告于一月內一次性支付貨款53萬元,若逾期未足額支付,原告有權就起訴的全部貨款及利息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過三輪溝通,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生效后,被告克服資金困難,53萬元案件款全部自動履行!
從對簿公堂到自動履行,這起糾紛的成功化解,是崇信縣法院堅持“案結事了”的生動實踐,也讓市場主體感受到了司法的溫情與效率。下一步,崇信法院將繼續(xù)聚焦群眾與企業(yè)急難愁盼,堅持“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用更靈活、更高效的解紛方式,減少當事人訴累,讓司法服務既有力度,更有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