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下午,武威市涼州區(qū)居民馬某與好友聚餐飲酒后,又另約朋友藺某到其住所附近茶屋聊天。期間,馬某感到身體不適并伴有嘔吐,藺某立即將馬某送至其家中并交由其妻子照料。1小時后,馬某妻子察覺馬某身體有異、喊叫無應答,遂送往醫(y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鑒定,馬某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發(fā)因素。后馬某家屬與酒局參與者達成調解意見,并履行完畢。但馬某家屬認為,藺某未將馬某及時送醫(yī)是導致馬某死亡的根本原因,遂起訴要求藺某對馬某的死亡承擔96萬多元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涼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具備以下要件:
1.有加害行為的發(fā)生;
2.有損害后果的存在;
3.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有過錯。
馬某的死亡原因為飲酒誘發(fā)的心源性猝死,藺某并未參與飲酒,且藺某不具備判斷是否將馬某送醫(yī)的專業(yè)能力,在馬某身體不適后及時將其送回家中,盡到了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馬某家屬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馬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馬某家屬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司法的重要職能在于價值發(fā)現和價值宣示。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工作中,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指引、評價、教育功能,通過審理案件進一步明確提倡什么、反對什么、禁止什么,在公正司法中樹立行為規(guī)則、引領社會風尚。藺某在馬某飲酒后雖又與其同席但未飲酒,事后照顧其回家已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因此,藺某不應當對馬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本案判決也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堅決擯棄“誰死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少飲酒,莫貪杯。